在高速公路上,应急车道是专门为工程救险、消防救援、医疗救护或民警执行紧急公务等处理应急事务的车辆使用的,其他社会车辆禁止驶入或者以任何理由在车道内停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2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在车道内停车;
第二,超越匝道、加速车道或减速车道;
第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在路肩上行驶;
第四,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
第五,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
此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遇到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时,禁止在紧急停车带内停靠、排队;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上禁止检修车辆。当驾驶人车辆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时,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后难以移动时,应按规定使用灯光并设置警告标志。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将被处以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若遇到车辆故障等无法行驶的问题,应将车停在紧急停靠带内,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车后方150米处摆放警告标志,夜间、雨、雾等天气还应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车内人员需撤至安全区域,必要时及时拨打高速公路报警电话请求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