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路上行驶时,最高速度不得超过70km/h。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该法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如果道路上没有限速标志、标线,那么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机动车的最高行驶速度为每小时30公里,而在公路上则为每小时40公里。而在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城市道路的最高行驶速度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此外,第七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对于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高速公路,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对于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高速公路,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