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在坡道行驶时,如果机动车遇到相对方向的来车,上坡的一方应当先行。然而,在下坡的一方已经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尚未上坡的情况下,下坡的一方应该先行。这是因为上坡车需要克服坡道阻力,必须加大油门,使发动机发出更大的能量和牵引力,一般需要一鼓作气才能完成爬坡过程。如果中途减速或停车,就会增加上坡的困难,甚至可能导致车辆向后溜滑,从而发生事故。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到相对方向的来车时,应当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应当先行。但如果无障碍的一方已经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尚未驶入,有障碍的一方应当先行。
在狭窄的坡路上,上坡的一方应当先行。但是如果下坡的一方已经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尚未上坡,下坡的一方应当先行。
在狭窄的山路上,不靠山体的一方应当先行。
夜间会车时,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