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处申请变更登记;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变更登记:
1、变更机动车品牌、型号、发动机型号的,除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的发动机外,不得办理。
2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得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外观及相关技术数据。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和凭证无效。
4.机动车符合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5.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查封扣押的。
6.机动车被盗抢劫。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或车身颜色在被盗抢劫期间发生变化的,应当凭相关技术鉴定证书办理变更备案。
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识别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申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