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一扣3分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来总结。以下是具体的扣3分情况:
驾驶除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但未达到50%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除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但未达到50%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0%以上但未达到50%,或违反规定载客;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设置警告标志;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路行驶;驾驶校车上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行驶;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