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与被牵引的机动车在行驶中都要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在行驶过程中,牵引与被牵引的机动车都必须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时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需要注意的是,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而摩托车则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当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时,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进行拖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