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贷款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这个费用一般是贷款总额的3%。然而,不论是消费者自行选择贷款还是由车行推荐的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提供的贷款,车行收取的贷款手续费都被认为是不合理的。
首先,根据《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融资方式时,不能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的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并收取费用。因此,如果汽车销售公司诱导消费者选择贷款购车并收取“金融服务费”,这在法律层面上被视为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违法行为。
其次,银行贷款涉及到对贷款者本人的资信审核,这是汽车销售商无法替代的工作。因此,所谓的协助代办贷款并不能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委托关系。专家指出,汽车销售行业普遍存在对购车消费者加收贷款手续费的做法,这似乎已经成为了行业的“潜规则”。在面对这种“潜规则”时,大多数消费者为了购车选择了沉默和妥协,从而纵容了商家的乱收费行为。
最后,如果消费者被欺诈,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