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车辆是否可以使用是一个常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质押车辆不可以使用。
质权人对出质押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但没有权使用出质的车辆。这意味着,即使质押车辆被用于贷款,质权人也不能使用该车辆。
如果您需要办理质押车辆的解除抵押手续,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申请表》;
机动车一切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
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相关证件;
携带上述资料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解除手续,完成整个汽车抵押解除手续。
质押车辆的申回流程如下:
汽车贷款最后笔月供扣掉后约10个工作日抵押手续就可以到办理汽车分期付款的银行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