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轮胎需要的手续包括遵守国家产业政策、确保旧轮胎供应渠道稳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及用地标准,以及满足特定的生产经营规模要求。
翻新轮胎的生产和加工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建企业需要有稳定的旧轮胎供应渠道,这包括与轮胎使用单位签订轮胎翻修协议以及与有资质的旧轮胎回收企业进行长期合作,加工其回收的可翻新旧轮胎。此外,轮胎翻新加工企业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及用地标准。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轮胎翻新企业;已建的轮胎翻新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逐步退出。大中城市、居民集中区、疗养地等区域设立的轮胎翻新企业,不得从事生胶加工、翻胎材料生产活动。
生产经营规模方面,已建轮胎翻新加工企业,轮胎翻新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0标准折算条;新建、改扩建的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000标准折算条。企业应具有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翻新轮胎的技术、工艺及配有相符的生产设备、辅助设施,并具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配套的检测设备。
此外,对于轮胎翻修过程中不能翻新再制造的废轮胎,应由有资质的废橡胶综合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对切削打磨下来的橡胶边脚料和橡胶粉必须100%回收。轮胎翻新加工的能源消耗也有具体限定,如预硫化法翻新轮胎综合能耗低于15千瓦时/标准折算条;模压法翻新轮胎综合能耗低于18千瓦时/标准折算条。新建、改扩建轮胎翻新加工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