驶着爱车出行,却可能面临意想不到的法律纠纷。一个案例揭示了机动车登记与所有人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
2006年,上海市民张伟诉诸海安县人民法院,声称自己与许开生及其妻子储正梅存在争议。张伟曾与吴国平及许开生共同经营,2005年决定解散合伙,约定许开生妻子储正梅名下的车辆归张伟所有。然而,许开生却未按约归还车辆,导致张伟的权益受损。
法院审理中发现,车辆登记在储正梅名下,但购车发票、完税证等重要文件却由张伟持有。许开生曾试图通过其他途径分割财产,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了张伟与许开生的协议效力,并判决驳回许开生的请求。张伟的合伙人吴国平也证实了散伙协议的合法性,并支持张伟的主张。
法院认为,尽管车辆登记在储正梅名下,但根据散伙协议和实际出资情况,张伟对车辆享有所有权。许开生和储正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对车辆的所有权,因此法院判决他们应将车辆返还给张伟。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尽管机动车登记制度通常与所有人一致,但实际所有权可能因各种原因与登记不符。
这凸显了机动车登记制度在法律上的重要性,它旨在管理而非确定所有人,因此在车辆转让或挂靠经营时,确保所有相关方了解并遵守法律程序,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