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欧女士为清远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送来一面印有“心系消费者,解忧暖人心”字样的锦旗,对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处理群众投诉反映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表示感谢。
2025年9月,欧女士在清远市清城区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30万元的家用智能驾驶小轿车,但新车交付时,发现该车智能驾驶系统无法正常使用,与销售介绍和试驾时的体验完全不一致,如车辆偏向右道行驶,不能正常变道、智驾系统响应迟钝等,欧女士就此认为该车辆没有达到交付标准。而商家认为车辆具备出厂质量合格证书,不存在质量上的问题,出现交付车辆与试驾不一致的原因是试驾车经过多次驾驶使用,智驾系统较为成熟,而新车的智驾系统处于初始状态,需要一个适应磨合的过程,双方处于僵持状态。欧女士遂于12月底向市消委会求助,要求商家退还购车款项。
接诉后,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并第一时间前往该汽车销售公司开展情况核实。在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全面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细致梳理纠纷焦点,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友好协商,经过多次耐心调解,最终商家对争议车辆的智能驾驶系统进行了返厂升级优化,并在原定保养服务的基础上额外赠送两次汽车保养,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双方就此达成调解协议。消费者对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积极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效的工作效率十分满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商家在消费者试驾时未对汽车智驾性能作详细说明,足以影响消费者对该汽车的购买决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此次纠纷的成功调解,不仅为消费者解决了实际难题,也彰显了市消委会“心系消费者,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今后,市消委会将持续关注消费维权领域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提升调解工作效能,积极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全力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执笔:钟文彬
一审:凌坤明
二审:梅冠宇
三审:林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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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