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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鉴代判将成为历史!
来源 | 粉丝投稿
推荐 | A6工作室
开车上路遭遇交通事故,车辆受损要理赔,这本是保险该有的保障。但如果有人想借着保险的名义“漫天要价”,甚至用虚假鉴定抬高损失,保险公司岂会坐视不管?最近粉丝投稿的一则判决书((2025 )鲁 0830 民初 4221 号),就揭露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车主索赔34万维修费,保险公司通过 申请重新鉴定、要求质证等硬核操作,最终剔除虚假水分,法院按实际损失赔付17万余元,维护了保险的公平公正!
事情还要从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说起。某日清晨,甲先生驾驶大型汽车在路口左转时,与乙公司驾驶员丙先生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交警部门出具认定书,认定甲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丙先生无责。
事故发生后,乙公司向承保大型汽车交强险和100万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索赔,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 32.92万元、施救费3000元、评估费12500元,合计34.47万元。为了支撑索赔金额,乙公司提交了维修收据、结算单以及一份第三方鉴定意见书。
面对近35万的高额索赔,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仔细核查后发现,乙公司提交的 维修凭证并非正规发票,无法证明实际支付了相应费用;更关键的是,通过 调取车辆历史理赔记录,保险公司发现涉案小型轿车在本次事故前不久曾 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且 已获得过25万余元的保险赔偿。
这一关键信息让保险公司产生了质疑:前一次事故已造成严重损坏,本次事故后的维修费用为何还能高达34万?最初的鉴定报告是否忽略了车辆历史损伤,存在虚假水分?
为了还原真相,保险公司果断提出异议,要求对车辆实际损失、是否全损、事故时实际价值及残值进行重新鉴定,同时要求 原鉴定机构出庭质证。保险公司认为,车辆维修费用应基于实际损失确定,不能仅凭一份可能存在瑕疵的鉴定报告就认定高额损失,这既不符合保险“ 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也损害了保险基金的公平性。
法院依法采纳了保险公司的申请,委托另一家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经过专业、严谨的评估,新的鉴定报告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本次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仅为 16.892万元,远低于原鉴定的32.92万元。面对新的鉴定结论和保险公司提交的车辆历史理赔记录, 乙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34万维修费的合理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鉴定意见书未考虑车辆历史重大事故的影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重新鉴定程序合法、机构资质齐全,结论客观真实,应予以采信。
关于乙公司主张的3000元施救费,因提交了正规发票和转账记录,属于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法院予以支持;但12500元评估费,因原鉴定报告未被采纳,由乙公司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乙公司车辆维修费16.892万元、施救费3000元,合计17.192万元,驳回了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案例背后的几个 关键点值得所有车主和保险从业者关注:
高额索赔≠必然赔付,证据链完整是关键。本案中乙公司仅凭收据和有瑕疵的鉴定报告索赔,未能提供正规发票证明实际支出,这是其索赔金额不被支持的重要原因。无论何种理赔,真实、合法、完整的证据都是核心。
保险公司不是“冤大头”,有完善的核查机制。面对不合理的高额索赔,保险公司有权申请重新鉴定、要求鉴定机构出庭质证,通过专业手段剔除虚假水分。这既是对保险基金负责,也是对所有投保人负责——毕竟,虚假理赔的成本最终会转嫁到每一位投保人身上。
鉴定报告并非“一锤定音”,合理性是核心。一份鉴定报告能否被法院采纳,不仅要看机构是否有资质,更要看鉴定过程是否客观、是否考虑了全部关键因素。本案中原鉴定忽略车辆历史重大事故,导致结论失真,最终被法院否定。
保险的本质是“损失补偿”,而非“获利工具”。车辆维修的目的是恢复至事故前状态,理赔金额也应与实际损失相当。试图通过虚假鉴定、虚高维修费等方式获利,不仅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还可能涉嫌保险诈骗,面临法律责任。
对于车主而言,理赔应秉持诚信原则,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要坚守理赔底线,通过专业手段甄别虚假理赔,守护保险基金的安全;对于法院而言,严格审查证据和鉴定报告,才能让每一份判决都经得起推敲,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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