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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被欺诈才能要三倍赔偿
题目解读— — 同样买东西被欺诈,但是并非任何人都有资格提出三倍赔偿请求。
最近有车商朋友咨询我,说在某4S店二手车部门买了一台二手车,在车况方面被欺诈了,能不能要求4S店退一并赔三。
首先是深表同情,打眼的事也不丢人,开门做买卖有赚有赔正常,以后仔细点就是了。
其次,怂恿人退一赔三、赔十的短视频看多了,容易从出发点上不单纯。正常维权是应该的, 但是,想着获取三倍赔偿的利,还是要理智点。
身为车商,在买车的买卖行为里,就没有被现行的法律赋予三倍赔偿权利,因为车商在车辆购买行为中,不是“消费者”的身份。
当然,如果车商家里买个电视机被欺诈了,那就属于消费者,是可以要求退一赔三的。
用今年张律师代理的一桩案件说明这个法律问题。
案号:(2025)京0106民初391**号
案件来龙去脉:
数年前,某律师事务所从车商T公司处购买二手车一辆,登记在律师事务所名下。近期,律师事务所在出售车辆时偶然发现车辆里程表存在异常,并非真实里程数。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车商T公司进行三倍赔偿。
本案中,张律师代理被告车商T公司。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其调整的法律关系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类生活消费关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基于消费目的购买商品不具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身份。
本案中,某律所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与T公司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时,其购买二手车的目的应系经营需要,而非生活消费需要,其不具有消费者身份,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故对其三倍购车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小胖&张律师案例精析:
在消费欺诈民事案件中,如果判决退一赔三,首先要求买卖关系发生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其次要求经营者构成消费欺诈,再次要求案件未超过除斥期间,以上基础要素缺一不可。
本案中,暂且不论T车商在出售车辆时是否对里程表进行了确保,也不论其是否构成消费欺诈。单是说原告的主体身份,并不符合消费者的身份要求,因此不能在诉讼中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这一条适用的前提是要求买卖行为的主体符合本法的要求,其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定义:“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如果购买方并非消费者,那么自然不受本法律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书中,也对消费者的概念进行了解读。“社会组织和单位的‘人格’是法律拟制的,它们自身不能直接进行生活消费.....
所以,消费者只是对自然人个人而言,不包括社会组织和单位......作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基本上不可能‘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是保护现代消费社会中的弱者,平衡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作为消费者的个人进行特别保护,但没有必要对单位进行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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