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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辉县一企业违规生产被罚款60320.00元
2、都瞧瞧:辉县城管干的好事!
2025年12月5日14时新乡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2025年12月14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辉县市某铸造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通过使用热成像仪现场测量,发现该单位浇注区域铸件仍有较高温度。经调阅视频监控显示,2025年12月12日、13日该单位两台中频电炉未执行停产减排措施,存在生产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于检查当天即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根据调查事实,结合裁量标准,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该单位处以罚款6032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情启示】
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要求企业落实的减排措施是基于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制定的法定要求,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刚性约束。对拒不执行减排措施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既能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也能避免守法企业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困境。通过办理此类案件,能让企业清晰认识到执行管控措施既是法定义务,也是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社会责任,倒逼企业摒弃侥幸心理,主动将减排措施嵌入生产全流程,落实污染治理、停限产等硬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