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7月2日,资阳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公安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线索核查,益阳文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5月16日从河南创越化工产品制造有限公司购入了3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化纤维素),未向公安部门进行流向登记。
资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文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核查,发现现场有固体甲醇燃料62件,共计620斤。经调查,益阳文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王某自 2023年离开益阳后一直无法取得联系,至今不知去向,此次非法生产由王某母亲龚某珍组织。
龚某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固体甲醇燃料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案例二
根据上级线索交办,益阳市伟才新能源有限公司从河南创越化工产品制造有限公司购入6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化纤维素),未向公安部门进行流向登记。
4月22日,赫山区应急局执法人员会同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治安大队、龙光桥街道应急办前往益阳伟才新能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在公司负责人曹某住房东北方向的工棚内发现30m³储罐1个,工棚内靠东北边安装有搅拌机1台、固体甲醇燃料40筐(每筐 5Kg)、固体酒精生产装置9个,东边安装有包装机1台。
经调查,益阳市伟才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立即对非法生产的固体甲醇和现场的设备予以查封扣押,并对益阳市伟才新能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危险化学品(固体酒精)行为立案调查。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