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空蔚来的把戏,能不能有点新意?
创始人
2025-10-17 09: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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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蔚来创下单月交付新高、补能体系创下服务纪录的同时,一纸诉状从大洋彼岸递来。原告是新加坡主权基金GIC,理由是蔚来通过电池资产公司蔚能“虚增收入”,涉嫌财务欺诈。这是主权基金首次以证券欺诈名义,在美国起诉一家中国新能源车企。

有人说这是维权,还有人说是制度约束。可如果换个角度看:为什么是在蔚来销量反弹、体系成型、商业模式逐渐走出争议的此刻出手?为什么是由一支背靠国家储备、以“长期主义”著称的主权基金率先起诉?更重要的,这起诉讼到底是为了解决问题,还是制造问题?

这一事件所触碰的可不只是蔚来的利润表,还延伸到一整套中国商业创新与旧有资本评价体系之间的冲突。当主权基金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GIC所谓的诉状是否还值得信任?

GIC小股东的“维权”

GIC起诉蔚来汽车,其核心指控是蔚来通过电池资产公司蔚能虚增收入和利润,并且隐瞒了对蔚能的实际控制,从而误导投资者,导致GIC遭受投资损失。从表面看是一场普通的股东维权,但背后藏着更复杂的权力逻辑。

按照公开资料,GIC最早在2017年通过C轮融资参与蔚来,之后又在2020年至2022年间,通过二级市场累计买入5445万股蔚来ADS(美国存托股份)。但直到2025年4月,蔚来年报中也未见GIC身影,其实际持股未达5%,连“前十股东”都算不上,属于典型的小股东。

按理说,如此份额无法发动董事会质询、也无权提议临时股东大会,理论上仅剩诉讼这一条路。GIC此次指控蔚来通过电池资产公司“蔚能”虚增收入、隐瞒实控,从而误导投资者,属于典型的证券欺诈诉讼,本质上是股东与企业之间的民事争议。

为什么一场民事争议却出现如此多的舆情?问题的关键在于,GIC真是“普通小股东”吗?

在行业认知中,主权基金常以风格稳健著称,很少以原告身份公开起诉一家上市公司。作为新加坡国家外汇储备的核心管理机构、全球排名第八的主权财富基金,GIC的身份天然具备“类监管”效应。一纸诉状,不只是向蔚来施压,更可能对整个中概股群体投下阴影。它的名字本身就是信号:会被舆论放大,被投资人误读为“监管出手”。

这就引出一个关键问题:主权身份叠加小股东地位,是否也应对应更高的行为责任?如果可以在投资顺利时以市场化身份获利,在亏损后又用国家背景诉讼施压,那这不是维权,而是用权力套利的阴谋。

尤其是在跨境上市企业普遍面对“会计准则差异”的现实中,这类选择性追责不仅影响企业,更可能影响整个市场的估值锚与风险溢价。看以“民事”之名维权,却可能制造一种市场风向标,来侵占企业的利益。

双标的主权基金,玩不起就别玩

GIC起诉蔚来,最耐人寻味的不是诉讼理由,而是诉讼时机。GIC指控蔚能财务造假,但相关信息在2022年7月之前就已经存在;三年后,当蔚来股价从62美元跌到10美元、账面亏损超十亿美元时,诉讼才来。

换句话说,这场诉讼就是由资产净值决定的。当股价还在上涨时,GIC并不关心所谓的信息披露瑕疵,一旦跌穿止损线,风险就变成了别人的责任。可以说,GIC就是收益时闷声发财,亏损时问责甩锅。这恰恰也暴露了GIC的双标,也和GIC宣传的“以可持续发展为使命”“长期持有、稳健收益”的信条形成鲜明反差。

蔚来汽车2022年至2024年核心财务数据

更何况早在2022年6月,美国灰熊研究就发布对蔚来的做空报告,就称其通过蔚能一次性确认收入。蔚来随即展开自查,并引入独立律师与审计机构审阅,最终并未发现违规行为。德银、摩根士丹利等投行也公开否定做空报告,指出其对BaaS模式存在重大误解。

如果每一家主权基金都可以在投资失败后诉诸国家影响力,那市场的风险该由谁来承担?如果我们把时间线拉长,与GIC同级的欧洲主权基金,例如挪威政府养老基金GPFG、法国Bpifrance,它们在治理和行为上呈现出截然不同的逻辑。

这些欧洲基金更像是企业的守护者,透明、克制、被议会严格监督。挪威GPFG每季度披露全部持仓,禁止投资烟草、军火和侵犯人权企业;而法国Bpifrance甚至肩负保护本国产业、扶持创新企业的使命,它们不会因为股价波动去起诉一家上市公司,因为这会破坏制度的稳定性。

而GIC恰恰相反,就像一张双面名片,正面是商,背面是官,既可以在资本层面以投资者身份追求收益,也可以在情绪层面以主权身份施压。如此来看,一家中国车企在美国上市、盈利波动、业务模式复杂,就可以被主权基金用“合规”名义发起诉讼,那么下一个被问责的会是谁?

“涉嫌商业欺诈”这顶帽子蔚能戴不上

坐实一顶莫须有的帽子,不能只靠主权基金的气场和亏钱者的情绪,最终还得回到事实本身,蔚能到底是不是蔚来的工具?所谓的“实质控制”“虚增收入”,到底是违规操作,还是被故意误读的商业创新?

如果GIC的逻辑成立,几乎所有试图通过资产分拆与模式革新重构财务结构的企业,都可以被指为欺诈。

GIC的指控分两点,一是蔚来将电池销售收入一次性计入利润表,涉嫌虚增业绩;二是蔚来对蔚能存在实质控制,构成财务并表隐瞒。看似专业,实则混淆了商业逻辑、会计逻辑和政治逻辑。

截至2025年4月蔚来股权结构

从商业逻辑看,蔚能自2020年成立以来,它的股东体系一直高度多元化,包括宁德时代、国泰君安、湖北科技投、长江产业基金、三峡基金……这不是一家可以被某一方操控的附属公司,而是一个典型的中国式产业协同体:上游资本,中游技术,下游应用。蔚来的19.84%股权比例,远未触发任何控制标准,更像是战略绑定。GIC却执意将“接近20%”视为控制依据,就像用放大镜去看一条不成立的法律边界,这种指控并不专业。

从会计逻辑看,GIC的说法更显牵强。蔚来在销售电池给蔚能时确认收入,是符合US GAAP(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GIC却故意用“实控”来混淆视听,暗示蔚来“自卖自买”。但根据准则,控制的定义必须同时满足“持股50%以上或具有协议控制权”。GIC把“业务依赖”当作“实控证据”,就像指责一家供应商太成功以至于客户太多。

更讽刺的是,蔚能的开放程度恰恰能证明独立性。十一期间,蔚来的补能体系中,有85%的用户来自其他品牌。如果蔚能真是蔚来的“财务化工具”,又怎会接纳竞争对手共享?有理由推断,GIC的指控就是有意制造的误解。

因为在这场诉讼中,真正要看到的是中国式创新的合规性、合法性。BaaS模式是一种资产结构创新,它把高价值电池资产从整车中剥离,让用户以租赁的方式使用,实现轻资产化的用户体验。蔚能承担电池资产管理,蔚来负责使用端服务,这是新商业体系的分工。

GIC却用旧世界的尺子去量新世界的边界,让这场“指控”发生在中国新能源技术与商业模式开始反向影响欧美市场的时刻。蔚来用换电重塑了补能逻辑,蔚能用资产分离打通了资金壁垒。这样的创新,不仅让蔚来跑出了独立的产业曲线,也让外资机构失去了传统估值模型的解释力。于是,无法理解的东西,成了可疑的东西;不符合经验惯性的行为,就成了需要调查的行为。

蔚能这次被戴上“商业欺诈”帽子,不仅不成立,反而揭示了另一层现实:当中国企业在新能源、智能化、资产化创新领域走得太快,旧有的资本体系就会用法律与舆论去拖慢它。既然如此,资本的规则,或者说GIC的规则是否还值得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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