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车时与商家前后签订多份购车合同,导致实际权益缩水。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汽车销售合同纠纷案,明确了在存在多份合同的情况下,应以双方明确约定的“全部且唯一合同”作为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刘先生退还其未享受到的4000元保费优惠。
梁心慈 作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的核心在于认定哪份合同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法院认为,双方后续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中,不仅明确约定了车辆价格,更以显著条款声明该合同为双方关于购车事宜“全部且唯一合同”,明确取代了之前的所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全面履行与诚信原则)、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履行内容的确定)及第六百二十六条(价款支付)的相关规定,当存在多份合同时,应以双方最终明确约定的、体现最终合意的合同文本作为履行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