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长沙市知识产权局收到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请求人代理人赠送的感谢信,为该局公正、合理处理一起机械领域专利侵权纠纷表示感谢。
精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湖南纽某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下称纽某公司)是中小型环卫机械生产和销售企业,也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拟上市后备企业。该公司一直注重产品研发和知识产权保护,通过了GB/T29490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2017年开始,纽某公司研发多功能清扫车系列产品,申请了“一种垃圾清扫车”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以该专利技术方案为蓝本设计的多功能清扫车系列产品投产后取得了显著成绩,一年便实现了公司销售额从1亿元到2亿元的跨越。
被请求人长沙市建某有限公司(下称建某公司)同样是一家环卫机械生产和销售企业。2023年,建某公司发现了多功能清扫车这一新产品在市场上的商机,随即从市场上购买了2台纽某公司的清扫车产品进行拆解和仿制,制造出型号为“建某圳盈WA-1”的新能源吸扫车产品,并很快在市场上销售。
2024年3月,纽某公司发现建某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型号吸扫车与纽某公司产品十分相似,认为其涉嫌侵犯自己的专利权。纽某公司随即委托律师前往建某公司销售地调查取证,完成取证后,纽某公司向长沙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与此同时,纽某公司还向长沙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查取证请求。
立案后,长沙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经分析案情发现,被请求人存在明显的仿制行为,随即对位于长沙县江背镇的被请求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取证顺利进行,但后经口头审理、技术比对表明,被控侵权产品“建某圳盈 WA-1”的新能源吸扫车与涉案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存在多处区别,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办案人员认为,侵犯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被请求人所实施技术方案必须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该案经过技术比对,确认被控侵权产品“建某圳盈 WA-1”的新能源吸扫车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15个技术特征中,有9个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因此即使有仿制的故意,仍不能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办案人员在调查中了解到,纽某公司涉案专利申请于2017年。在后续生产经营过程中,纽某公司根据市场应用反馈持续对产品技术和功能进行升级改进,升级后的二代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同,而纽某公司对改进后的技术方案没有及时申请专利,导致被请求人购买并仿制的被控侵权产品已不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考虑到直接驳回请求人的请求可能伤害请求人维权的积极性,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针对一个个不同的技术特征与请求人纽某公司代理律师深入沟通,耐心解释。2024年6月12日,纽某公司向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申请撤回行政处理请求。
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取得充足的证据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环节,但若行政机关介入调查取证工作不当,不仅可能会对被取证方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还可能导致被取证方商业秘密的外泄。该案中,长沙市知识产权局依据相关规定积极探索依职权调查取证,取得了积极效果。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也可以根据需要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但专利行政裁决的对象仍然是民事纠纷,当事人有证明责任,因此从立法的精神来说,有必要谨慎、谦抑地行使这一项行政权力,也就是说,在非必要情形下行政机关不应介入取证。不当地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有可能会使行政机关成为请求人的“代言人”,还会对被请求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影响,这些指导思想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等文件中均有体现。该案处理中,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积极探索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将被请求人具备侵权的主观故意列为调查取证的启动条件,从整个案件来看效果良好。
该局办案人员表示,目前,机械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有发生,凸显出的是科创企业对专利制度的运用能力不足,同时也折射出了当前小微科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方面的局限和困难。小微科创企业虽然有一定的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但其生存和发展压力也很大,无法投入足够的人力、财力进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体系的建设。小微科创企业对于技术研发往往更专注于产品功能的升级,而容易忽视专利申请与保护。一方面企业对核心设备关键技术缺乏系统的专利战略布局,另一方面对技术方案的权利保护范围缺乏专业撰写能力,导致专利质量不高,维权困难。“建议相关企业借助行政机关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扶持政策,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全面深入做好专利布局,提高风险应对能力。”该局办案人员表示。(通讯员:长沙市知识产权局 谭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