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被撞车辆在4S店停放期间的停车费,应由谁承担?**
2024年1月,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被告刘某驾驶的无号牌机动车与原告周某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周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的调查结果表明,刘某应对事故负全责,而周某没有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的受损车辆被拖至4S店并一直停放在该处。
车辆经过评估后,周某将车辆取回,但4S店单独收取了高达2400元的停车费。对此,周某将刘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停车费等合计54,540.56元。
周某认为,车辆停放在4S店是为了避免在后续处理中发生争议,并打算在获得赔偿后再取回车辆。因此,他认为这笔停车费应由刘某承担。
然而,被告刘某辩称,停车费用属于周某自愿增加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因此应由周某自己承担,而非他来赔偿。
**法院审理与裁定**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车辆被撞后在4S店停放期间产生的停车费,是否应由被告刘某承担,是否属于必要损失的一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交通事故赔偿的范围仅包括车辆维修费用、施救费用、重置费用等直接且必要的损失。停车费用并未被列入其中,因为它本质上是场地占用费,与车辆维修或施救无直接关系。
同时,原告只提供了一张停车费用发票,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车辆必须停放在4S店进行维修和评估。此外,发票所列明的项目为“劳务维修费”,而不是停车服务,原告也未能提交停车服务合同或双方的事先协议,缺乏停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此外,法院还指出,原告作为车辆所有人,负有合理保管义务,应及时取回或处置车辆。由于周某自行放任车辆在4S店停放并产生高额停车费,这属于扩大损失。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刘某的责任应当减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刘某需赔偿周某车辆损失等合计48,331.49元,但驳回了周某要求刘某赔偿2400元停车费的诉求。
**法官点评**
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当局限于直接、必要的损失,这属于侵权责任的一部分。在行使索赔权时,受害方也应履行减损义务。车辆受损后,车主应采取及时、合理的措施来减少损失,避免因不作为导致损失扩大。对于因消极处理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车主应自行承担。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文字:邢婧
来源:巨野法院
编辑:马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