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6日某快递公司(原告)购置一辆汽车用于快递运输,并于同年11月8日向某财产保险公司a支公司(被告)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26000元。2023年7月20日,该车在某高速行驶时发生自燃。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报警并联系被告,此次事故产生施救费12800元。经被告委托鉴定,车辆燃烧原因系发动机缸盖部位随冷却液渗出的润滑油被排气管外表高温引燃,车辆因燃烧损毁严重无修复和使用价值。原告与被告协商后,被告同意对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176928元,但此后却拒不支付赔偿费用。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189728元(包含车辆损失与施救费)。
被告辩称,首先,该车辆事故的发生是因发动机缸盖部位随冷却液渗出的润滑油被排气管外表高温引燃导致车辆自燃,系修理厂维修过错导致其燃烧,赔偿责任应由修理厂承担。其次,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明原因火灾指的是车辆因不明原因起火造成的损失,该事故查明了起火原因,所以不属于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投保了商业保险,双方之间形成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
本案争议焦点:鉴定报告中提及的发动机缸盖部位随冷却液渗出的润滑油被排气歧管外表高温引燃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被告虽辩称系修理厂的维修过错导致车辆燃烧,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发动机缸盖部位随冷却液渗出的润滑油系修理厂在维修中的过错导致,法院对该辩称不予采信。
被告还辩称,鉴定报告查明了起火原因,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属于保险责任,但其向法院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并不存在该项约定,所以法院对被告的该项辩称亦不予支持。据此,原告所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燃烧事故并导致车辆受损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原告在与被告工作人员刘某的微信聊天中,确认了车辆损失为176928元,并且在之后原告向刘某发送施救费发票后,刘某在微信中表示赔款没有问题,所以,对原告诉请的车辆损失费176928元、施救费12800元予以确认,被告应向原告给付保险理赔款189728元。
【瀛台律师提醒】
在此提醒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务必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明确保险责任范围。若发生保险事故,要及时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理赔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自燃理赔遭拒,保险公司称修理厂维修失误所致!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6日某快递公司(原告)购置一辆汽车用于快递运输,并于同年11月8日向某财产保险公司a支公司(被告)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26000元。2023年7月20日,该车在某高速行驶时发生自燃。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报警并联系被告,此次事故产生施救费12800元。经被告委托鉴定,车辆燃烧原因系发动机缸盖部位随冷却液渗出的润滑油被排气管外表高温引燃,车辆因燃烧损毁严重无修复和使用价值。原告与被告协商后,被告同意对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176928元,但此后却拒不支付赔偿费用。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189728元(包含车辆损失与施救费)。
被告辩称,首先,该车辆事故的发生是因发动机缸盖部位随冷却液渗出的润滑油被排气管外表高温引燃导致车辆自燃,系修理厂维修过错导致其燃烧,赔偿责任应由修理厂承担。其次,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明原因火灾指的是车辆因不明原因起火造成的损失,该事故查明了起火原因,所以不属于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投保了商业保险,双方之间形成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
本案争议焦点:鉴定报告中提及的发动机缸盖部位随冷却液渗出的润滑油被排气歧管外表高温引燃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被告虽辩称系修理厂的维修过错导致车辆燃烧,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发动机缸盖部位随冷却液渗出的润滑油系修理厂在维修中的过错导致,法院对该辩称不予采信。
被告还辩称,鉴定报告查明了起火原因,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属于保险责任,但其向法院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并不存在该项约定,所以法院对被告的该项辩称亦不予支持。据此,原告所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燃烧事故并导致车辆受损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原告在与被告工作人员刘某的微信聊天中,确认了车辆损失为176928元,并且在之后原告向刘某发送施救费发票后,刘某在微信中表示赔款没有问题,所以,对原告诉请的车辆损失费176928元、施救费12800元予以确认,被告应向原告给付保险理赔款189728元。
【瀛台律师提醒】
在此提醒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务必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明确保险责任范围。若发生保险事故,要及时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理赔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