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至2024年,22年间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规定经历了3次修订,关于出租车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从允许有偿出让、转让到禁止转让、质押、变卖,且经营权有效期为8年。在此期间涉及出租车经营权转让纠纷的大概为以下三类:所有权确认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离婚纠纷财产分割。
出租车经营权纠纷中涉及的模式大概为三类:
第一类:车主出资购买出租车出租给出租车公司使用,由出租车公司向车主交付租金。这类型中纠纷的高发原因是车主与他人合伙出资购买出租车,最后产生所有权和经营权纠纷。
第二类:车主出资购买出租车,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获取出租车经营权,车主实际占有并经营。这类型中纠纷高发的原因是出租车在获得经营权后处于优势地位,车主话语权较小,在费用标准上产生纠纷。
第三类:在第二类的基础上,车主多次转让出租车,由第三人实际占有并运营出租车。这类型中纠纷高发的原因是政策的变化,出租车经营权为有期限后,实际购买人在面临换证、换车时仍需原车主配合,原车主不配合的情况下产生纠纷。2024年主要是此类纠纷,今年需对8292台出租车进行更新和重新经营许可,其中累积的二车主、三车主更新过户将是无法回避且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第一,确认所有权纠纷的案件,法院对协议内的“转让经营权”条款不予处理也不予认定,仅依据买卖合同相关法律对买卖的法律事实进行认定,从而认定所有权的归属。同时,也不以“转让经营权”为由否认合同效力。
第二,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的案件,法院观点同上,仅对买卖合同部分进行认定和处理,弱化“转让经营权”的内容,并认可合同效力。
第三,请求协助过户的案件,法院则以“经营权不得转让为由”驳回请求,或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或以“非法院主管范围”驳回起诉。
到底谁是出租车的经营者?出租车公司还是实际的出租车司机呢?
2002年的《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和客运出租汽车车主”,在后续的修订中,本条规定被删除。
交通运输部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相关表述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并无法律对“出租车经营者”进行定义,但根据前述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可知,出租车经营者和出租车驾驶员并非同一主体。但这一结论和我们的现实情况确有极大的差距,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了分离,车主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通过司法案例可知,法院并不能很好地处理出租车经营权的问题,只能对出租车所有权进行确认,对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问题还需要政府层面出台相关规定,参考其他省份可知,辽宁省、山东省、安徽省、福建省等多地已经落实了巡游出租车的“两权合一”和“五证合一”,两权指的是出租车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五证指的是《营业执照》《经营权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此类做法解决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难题,也维护了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
政府今年能推动该项政策落地是广大出租车司机的心声,也是能够实际解决纠纷的一项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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