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按照注册登记之日起的一定时间间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具体而言,营运载客汽车在5年以内需要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则每6个月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在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则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在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免上线检验),超过6年不满10年的则每2年检验1次;摩托车在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则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需要注意的是,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此外,第十七条规定,如果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将不予通过检验。
因此,如果车辆被查封,仍然需要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只有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且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相符,并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才能通过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