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下列情况下将被记2分:
1. 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2. 违反车速规定的。
3.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
4. 驾驶后视镜、排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5. 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前方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6. 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7. 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8. 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9. 不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雾灯的。
10. 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的。
11. 驶入或驶出非机动车道,不避让非机动车的。
12. 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
13. 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14. 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的。
15. 在高速公路上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的。
16. 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17.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以上情况一旦发生,驾驶员将被扣除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