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遇到能见度小于100的气象条件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行车安全。具体规定如下:
当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200米时,驾驶员必须开启防眩目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并且时速不能超过80公里。同时,与同一车道行驶的前车必须保持150米以上的距离。
当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100米时,驾驶员必须开启雾灯和防眩目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并且时速不能超过60公里。与同一车道行驶的前车必须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当能见度小于100米大于50米时,驾驶员必须开启雾灯和防眩目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并且时速不能超过40公里。与同一车道行驶的前车必须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最好选择就近出口,驶离高速公路。
当能见度小于50米时,公安机关将根据规定采取局部或全路封闭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措施。除执行任务的警车和高速公路专用救援车辆外,其他机动车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此时,已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开启雾灯和防眩目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驾驶员必须尽快驶离高速公路,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如果前方交通堵塞,车辆应停靠在紧急停车带,驾乘人员必须尽快离开车辆,到护栏以外的安全地带。
总之,在高速公路行驶时,驾驶员必须根据能见度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如果遇到能见度小于100的情况,应遵循以上规定,开启相应的灯光并控制车速,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如果无法保证行车安全,应尽快驶离高速公路,避免发生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