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以下情况下应使用近光灯:
(一)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中心线的道路会车时,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内不能使用远光灯。
(二)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中心线的窄桥、窄路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能使用远光灯。
(三)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时不能使用远光灯。
(四)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等低能见度的情况下行驶时,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能使用远光灯。
(五)夜间超车时,应远近光灯交替使用,提醒前方车辆。
(六)在照明较好的城区不宜使用远光灯。
在用车时,广大车主应当文明使用汽车灯光,避免使用远光灯造成不必要的交通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