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因此,将车标改为黑色已经违反了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特征的规定,如果在道路上行驶,将会被处以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很难判断车辆的真实品牌,给事故处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保险公司也可能以被保险的机动车与行驶证照片不一致为由拒绝赔偿损失。此外,擅自篡改车标还可能侵犯原汽车品牌的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