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汽车的报废标准是行驶60万公里后,国家将引导报废。若汽车行驶里程数超过60万公里,但符合检测标准条件,可以继续使用,需要每年进行4次上线年检。如果检验不合格,将实行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对于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处理,包括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租赁载客汽车、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公交客运汽车、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中型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营运载客汽车、微型载货汽车、中、轻型载货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也有所不同,具体请参考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报废的机动车需要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