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公告》),对于大吨小标蓝牌车辆的处理有明确规定。
对于不予办理登记的大吨小标蓝牌车辆,可以依据规定进行整改变更后进行登记。对于违法登记的车辆,将依法进行处罚。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查验轻型货车和小微型载客汽车的登记,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对车辆进行查验。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合格证不一致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在轻型货车登记查验中,要重点核对车辆的整备质量与《公告》和合格证记载的一致性,严禁为“大吨小标”车辆办理登记。在小微型载客汽车登记查验中,要重点查验车辆的外廓尺寸、座椅布置和固定、轮胎规格以及防抱制动系统(ABS)等安全装置是否符合规定。
对于在用“大吨小标”轻型货车产品,生产企业可以按照《公告》中对应的货车产品型号进行整改、变更;对于在用小微型载客汽车座椅布置不符合本通知《技术规范》要求的,鼓励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变更;若涉及非法改装,应恢复原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检验货车整备质量、发动机型号、货箱尺寸、轮胎以及客车外廓尺寸、座椅布置和固定、轮胎规格、以及防抱制动系统(ABS)等项目,对与《公告》、国家标准不符的,一律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严格违规检验登记责任追究。对于检验机构为“大吨小标”等违规车辆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一律依法处罚,暂停采信该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检验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对于民警或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查验为“大吨小标”等违规车辆登记上牌的,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