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损毁无法辨认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或换证。在申请时,驾驶人需要按照规定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二、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在申请时,驾驶人需要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和凭证:
1. 身份证明;
2. 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在申请时,驾驶人需要确认申请信息,提交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补办驾驶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办理超龄换证或期满换证时,需要提交县级以上医院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适用于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损毁无法辨认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