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报废年限是从机动车注册上牌登记的时间开始计算的。根据不同类型的机动车,报废公里数也有所不同。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以下是各种机动车的报废公里数:
1. 小型、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2. 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
3. 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4. 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5. 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6. 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7. 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8. 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
9.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
10. 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11. 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
12.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
13. 装有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14.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15. 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
16. 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如果机动车达到报废公里数,继续上路行驶会带来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