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号牌后,临时号牌会在3天后作废。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时需要提交以下证明和凭证:
车辆管理所会在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和凭证。如果属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项规定情形,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五项规定情形,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如果因为号牌制作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车辆管理所会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于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最多可以申领三次临时行驶车号牌;对于第三项规定情形,只能申领一次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如果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