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收到机动车号牌后三日,临时车牌便作废。
临时车牌是指新购车辆在未正式落户前由公安车管部门发放的临时车辆行驶证明。临时车牌的有效期一般不会超过三十天。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七条,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提交以下证明和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在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和凭证。如符合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如符合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如符合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最多可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但不得超过三次。对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车辆管理所仅核发一次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