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当机动车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强制报废:1. 达到规定使用年限;2.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3. 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4.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合格标志。以下是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
1.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 专用校车使用15年,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但不得低于6年、10年和11年;
7. 无使用年限限制的有: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对于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累计使用年限,并不得超过15年。不同类型营运载客汽车之间转换时,应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如果需要转出登记地市级行政区域,应按照规定计算累计使用年限。距离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市级行政区域。
另外,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会引导报废。具体行驶里程如下:
1.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60万千米;
2. 租赁载客汽车60万千米;
3. 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60万千米;
4. 公交客运汽车40万千米;
5.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80万千米;
6. 专用校车40万千米;
7.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0万千米;
8. 微型载货汽车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30万千米;
9.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50万千米;
10. 正三轮摩托车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12万千米。
以上是关于机动车使用年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