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如果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将被处以驾驶证扣3分,并可能面临警告或罚款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处罚。
具体法规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下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非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的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到50%;
(二)驾驶非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
(五)驾驶机动车遇到前方车辆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0%以上未达到5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
(十)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
(十一)驾驶校车前未对校车车况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十二)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十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后,应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将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将被处以警告或罚款20元以上200元以下。如本法另有规定,则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