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转为私家车后,按照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报废。具体来说,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为15年。而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不同类型的机动车有不同的使用年限,例如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为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为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为12年,租赁载客汽车为15年,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为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为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为15年,公交客运汽车为13年,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为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为15年,专用校车为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为20年,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为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为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为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为15年,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为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为30年,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为10年,集装箱半挂车为20年,其他半挂车为15年,正三轮摩托车为12年,其他摩托车为13年。对于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制定更严格的使用年限规定,但不得低于6年和10年、11年。对于无使用年限限制的车辆,如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没有具体的报废要求。
机动车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如果机动车在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那么按照出厂日期计算。当机动车达到一定的行驶里程后,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其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具体来说,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