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电动车被交警扣留时,取回电动车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
然而,在取回电动车之前,车主需要先处理完相关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在10天内核实相关信息,如果需要延长,则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可以延长至15天。核实时间从车主或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来源证明、补办相关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如果是因为交通事故需要收集证据而扣留车辆,则扣留车辆的时间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在交通事故的赔偿方面,有以下标准:
1. 医疗费的赔偿标准,一般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为准;
2.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应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来认定;
3. 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来确定。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应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
4. 交通费的赔偿标准,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确定。如果受害人需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是指人体因遭受损害后,日常饮食无法满足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需求,需从其他食品中获取营养所给付的费用。
以上内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如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的规定,交警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要求立即驶离。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将处以20元至200元的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如果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