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折旧费是指用于更新车辆、维持运输再生产的资金,不能反映国民经济对运输车辆的投入。而车辆资金回收费用则是车辆的财务折旧费在社会折现率条件下的替代品。车辆资金回收费用的计算公式是:车辆经济价格(扣除购置附加费)乘以年资金回收系数,再除以平均单车年运输周转量。
车辆折旧费的计算方法有三种: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工作量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其中,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5年,残值率为5%。例如,一辆价值30万元的皇冠车,折旧年限为5年,残值率为5%,那么在使用3年后,折旧费用为171000元。
车辆损失的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务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可延长7日。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