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会被记6分,并罚款100元。
酒驾会导致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不系安全带会被记3分,并罚款100元。
副驾驶不系安全带会被记1分,并罚款50元。
行驶途中拨打手机会被记3分,并罚款100元。
行驶途中抽烟会被记1分,并罚款100元。
有意遮挡号牌会被记12分,这是顶额处罚。
超速驾驶会被记6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七十的,一次记6分。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3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3分。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一次记3分。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12分。
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一次记12分。
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一次记6分。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记2分。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一次记3分。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一次记3分。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2分。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一次记2分。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一次记3分。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一次记1分。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3分。
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一次记2分。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1分。
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1分。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2分。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一次记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