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追尾事故的责任归属时,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后车应负全责。实际责任的划分取决于事故中双方的具体行为及其对事故发生的贡献程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六十条,责任判定主要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及过错程度。
若事故完全由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则该当事人需承担全部责任。然而,如果事故是由两方或更多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责任的划分就会更为复杂。此时,会根据各方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及其过错程度,来分别判定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还是次要责任。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事故各方都没有导致事故的过错,这种事故被视为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需承担责任。另外,如果事故是由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那么其他当事人则无责任。
因此,追尾事故的责任并非总是由后车承担,而是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行为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