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强制报废年限是什么?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五条规定,不同类型的机动车有不同的使用年限。以下是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6、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
9、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
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
11、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使用年限是根据不同类型车辆的特点和安全性能而设定的。对于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更严格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而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则没有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如果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就按照出厂日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