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在6年内需要每2年进行一次检验,超过6年则每年需要进行一次检验,而超过15年则需要每6个月进行一次检验。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了大型载客汽车和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如果因为特殊情况无法在登记地进行检验,车主可以向车辆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在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并在申请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会在受理申请后的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核发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