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会被扣9分,同时还会处以200元的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下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到80%;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将被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本法另有规定,则按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规定,如果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后,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如果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将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