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从开庭到判决的具体时限,但是对整个审理过程有明确的时限。根据不同的审理程序,从立案之日起,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三个月内判决,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六个月内在判决,需要延长的可以再延长六个月。
法庭审理的流程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其中,开庭是审理的开始,法庭调查是核心阶段,需要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详细规定了不同类型的案件的审理期限。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再延长六个月,但需经本院院长批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而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再延长六个月。对于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对于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和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总的来说,法律对于从开庭到判决的具体时限并没有规定,但对整个审理过程有明确的时限。案件的审理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规定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