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不属于房产税征税对象的有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使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房产税纳税人包括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作为纳税人;房产出租的,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4、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纳税单位和个人)代为缴纳房产税;6、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征收房产税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纳税人应该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按时足额缴纳房产税。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和监督,确保房产税的征收公正、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