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机动车未悬挂车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同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需及时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手续以便及时退还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会被认定为五种违法行为之一,包括未取得机动车号牌、使用作废的号牌、使用过期的临时号牌、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业务后继续使用应当收回的机动车号牌,以及号牌丢失被盗等情况。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全国处罚都是12分,罚款金额不等,具体以当地相关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