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报废车辆上路的处罚措施包括依法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进行罚款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更高的罚款。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或非机动车时,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以下是报废车的判定标准:
1. 累计行驶里程: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和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和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 使用年限: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以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10年。
3. 车辆损坏程度: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车辆。
4. 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车辆。
5. 耗油量:汽车长期使用后,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车辆。
6. 安全技术条件:经修理和调整仍无法满足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
7. 排放标准: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