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价里没有养路费。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已经取消了公路养路费,取而代之的是“燃油附加税”。关于养路费的政策有以下几点:
首先,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取消了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海南省则将征收的燃油附加费改为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并由海南省制定具体的征收办法。
其次,交通规费征稽机构需要全额清退已经预征的2009年度或因政策等原因需要退还的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其中,属于中央收入的收费由交通运输部所属征稽机构负责清退,属于地方收入的收费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出租汽车企业向司机收取的承包费或管理费中包含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的,要相应核减。
第三,交通规费征稽机构需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继续做好2008年12月份交通和车辆收费征收以及欠缴、漏缴交通和车辆收费的清理工作,确保应征不漏。同时,有关征收和清缴收入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在2009及以后年度清理欠缴、漏缴交通和车辆收费时,可继续使用2008年度有关财政票据。
第四,各地要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含二级公路上的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对已经确定取消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具体位置和名称,接受社会监督。
最后,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建设以及机动车辆、船舶管理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建设以及机动车辆、船舶管理有关的收费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