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如果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的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此外,在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当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应当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2. 当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应当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3. 当能见度小于50米时,应当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尽快从最近的出口驶离高速公路。
因此,在高速公路行驶时,要根据车速和能见度情况来保持安全距离,以确保行车安全。注意遵守以上规定,切勿超速行驶或忽略安全距离,以免发生交通事故。